DBA Notes 指出:大型互联网公司应避免与初创公司争利,放弃模仿或抄袭,改为扶植加收购,这样,才是三个有利于:有利于初创公司,有利于全局生态,有利于大公司的长远发展。
这个问题我也曾想过,但是思考断断续续、结论片段支离、模模糊糊。今天看到“明确说不”的论断,有豁然开朗的感觉。以前的一些想法,也因此关联起来,更加清晰。整理如下。
这个问题的核心,实际是主导者(或主要竞争者、优势地位者)的策略问题。
最简单——因而最清晰、最经典——的例子是 智猪博弈:大猪要比小猪更有责任感;否则,整个生态圈就要崩溃。人如果比猪高级,就应该比大猪做得更好。
最上者,道德境界。当如稻盛和夫 [1]所说:超越经济利益,再超越个人梦想,实现一种公共价值(比如稻盛追求的员工幸福兼顾社会发展)。即便不能完全无私,至少能在行私时有所克制、思索。
中等者,战略境界。应该能认识到自我利益与全局利益的一致性。比如,凡是对互联网有利的,就对Google有利。再如,凡是对香港经济有利的,就对李嘉诚有利。有此意识,则战略、目标会大不相同。比如,有分析家认为,Google推出Android手机平台,其成功标准不是打败竞争者,而是避免垄断、保持均势。当然,促进整体均衡,在扶持A的同时就是打压B,这种做法并非总是技术合理、道德高尚。此方面的例子是:如Google、Apple高举HTML5,共剿Flash。原因不是Flash不够好,而是太好了但不受控制。
下等者,战术境界。扶持(或静观)加收购,对大公司是一种有利的战术行为。创新成功,需要激情——大公司处于劣势。创新有风险——这对小公司是一种动力,而大公司则无所谓。无所谓不是平常心带来成功,而是不关注导致失败。创新需要时间——年轻的小公司有充足时间,大公司最大的竞争对手就是时间。只有少数创新行为和创新者会成功——事后择成功者收购最稳妥。简言之,大公司付出金钱,但确保成功。
再下,无境界,不入流者,即抄袭、模仿(包括所谓的超越)。实质是,“放弃不战而胜的上策,自降身份,甘为竞争者”。而竞争从无必胜之理,它们自认为有把握,要么是”虚幻的优越性”(阮一峰、wikipedia)——自认为能比别人做得更好;要么是暴发户心态——就算不如对手专业,但可以拿出比对手多出几十倍的钱来投入。
如果彼岸初创企业,心境坦然,从来想过IBM、Google、Apple会插手竞争;而国内企业,则担惊受怕于国内巨头的抄袭——这只能说明:中国巨头与世界一流仍有很大差距。并且这差距,不是市场份额、年度收入、股价收益所能量化的,因而也不是能在这些方面弭补的。市场成功的公司,与卓越的公司,从来就不是一个概念。
注[1]: 在《我的成功可以复制》学历风波(不明者请搜索“方舟子 唐骏 学历”)之后,请大家进一步参照秋叶的观点:阅读成功人士著述,一定保持清醒——识别出有意或无意中忽略、拔高的事项,从而免于误导。
注[2]: 关于创新与模仿的问题,可参见王建硕的论述及我的评论(链接)。
注[3]: 对此问题有感触,是因为它与我长期思索的博文转载问题有关系。详情另文介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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